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及规则一览
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及规则一览
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
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规则
1 适用范围
本规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》制定,规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《商用 密码产品认证目录》中的产品,实施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 要求。
2 认证模式
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模式为: 型式试验+初始工厂检查+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扩项产品认证委托,减免初始 工厂检查环节。
3 认证单元划分
原则上应按产品型号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。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 个版本的产品时,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不同版本间的差异说明,必要时 还应进行补充差异试验。
4 认证实施程序
4.1 认证委托
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,包括产品技术文档,生产能 力、质量保障能力、安全保障能力说明等。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,认证机构在对 认证委托资料审核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的信息。
4.2 型式试验
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制定型式试验方案,包括型式试验 的样品要求和数量、检测标准项目、检测机构信息等,并通知认证委 托人。 认证委托人应按型式试验方案提供样品至检测机构,并保证样品 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;必要时,认证机构也可采用生产现场抽样的方 式获得样品。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结束后取回型式试验样品。 检测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,并妥善管理、保存、 保密相关资料,确保在认证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可追溯。型式试验结束 后,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。
4.3 初始工厂检查
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认证通用要求,结合 GM/T 0065《商用密码 产品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规范》、GM/T 0066《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 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指南》等标准对认证委托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初始 工厂检查,检查内容包括其生产能力、质量保障能力、安全保障能力 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等。
4.4 认证评价与决定
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、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 合评价,作出认证决定。对符合认证要求的,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 用认证标志;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,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, 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则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。
4.5 获证后监督
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 督。获证后监督可不预先通知生产企业,一般采用工厂检查的方式实 施,必要时可在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。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 通过的,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、使用认证标志;不通过的,认证机构 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。
4.6 认证时限
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,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。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。
5 认证证书
5.1 认证证书的保持
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,并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效 力。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,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 提出认证委托。认证机构应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委托换发新证书。
5.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
获证后的产品或其生产者、生产企业等发生变化时,认证委托人 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。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,对委托资料进行审核,确定是否可以 批准变更。如需样品检测和/或工厂检查,应在检测和/或检查合格后 方能批准。
5.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
认证委托人需要增加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,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,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 明。 认证机构可采用委托资料审核、补充差异试验和/或工厂检查的 方式核查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。核查通过的,由认证机构 换发新证书。
5.4 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注销和撤销
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注销和撤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。认证机构应采 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、注销和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。
5.5 认证证书的使用 、
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、网站、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、销售场 所、广告和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,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 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、服务、 管理体系获得认证。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。
6 认证标志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管理。 标志的样式和使用应符合《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》。
7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,细化认证实施程序,制定 科学、合理、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,并对外公布实施。
8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。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。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。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 责。
一、标志样式
(一)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名称 缩写(图中ABCDE)组成,见下图。
(二)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,基本图案为黑色(CMYK 0/60/0/100,Pantone Process Black),认证机构名称缩写颜色与基本 图案相同。
(三)认证标志的尺寸应等比例放大或缩小,放大或缩小后的标 志应清晰可辨,标志必须完整,不得将其变形使用。
二、标志使用要求
(一)标志的制作 认证标志的制作、发放由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承担。
(二)标志的使用
1.认证标志应加施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;获证产品本 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,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最小的产品外包装 上及随附文件中。
2.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/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,如该软件产品 不使用包装/载体,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示该 产品已获认证。
3.获证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加施认证标志。
4.获证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,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 况如实记录和存档。
5.应符合认证标志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相关要求。
(三)监督管理与罚则 按认证标志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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